〔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知名手搖飲料店分店員工阿強(化名)2017年間向店長表示因牙痛不適,工作反應較慢,並告知自己是愛滋感染者,希望獲得體諒,店家獲知後卻予以調職、資遣,新北市政府接獲申訴後裁罰店家30萬元,店家雖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也認定構成就業歧視,判店家敗訴。
據查,阿強在2017年3月1日進入該分店工作,同月12日,他告知店長因牙痛不適,工作反應較慢,且為愛滋感染者,希望店長能體諒,不料,店家隔日就要求阿強離職,經拒絕後,店家仍希望他調往內勤工作。
同月27日,阿強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回復原職務,資方表示門市營運已補足新人力,希望他接受調動,阿強拒絕,但同意以資遣方式終止勞動契約;最後店家給付資遣費2431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4月17日,阿強委託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向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提起申訴,衛生局召開「感染者就業權益保障審議小組會議」後決議成立就業歧視,依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裁處30萬罰鍰。
店家提訴願被駁回後,再提行政訴訟並解釋,分店主管因誤認愛滋病會污染食品,經查證後坦承處置不妥,向阿強道歉獲接受,事後,雖有商議「因應公司門市營運調職」可能性,但從未強制要求調職,之所以採調解方案即資遣方式,源於阿強要求,並無歧視及強迫離職。
法官審理認為,店家獲知阿強有愛滋病後,才要求調整職務及調職,明顯就是歧視,且刻意不讓他回任原職位繼續工作,是不公平的差別待遇,侵害阿強維持原有就業權益,市府裁決沒有問題,判決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