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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後稿】這不是歧視,那什麼是歧視?

【會後稿】這不是歧視,那什麼是歧視?

對「國防大學對衛福部」行政訴訟勝訴案,民間要求合理重視愛滋歧視的關鍵影響

 

壹、學生發現感染愛滋

 

民國101年初,A生因學校體檢發現感染愛滋,軍醫院在未經過學生本人同意下,主動通報學校,校方隨即對學生展開一連串的逼迫離校行動,以關懷名義對學生每周約談,遊說主動退學,再以會陪同告知父母、在校餐盤衣物需個別清洗、不得下水游泳等等,甚至在未經學生同意下,要求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諸多動作,學生在校期間飽受困擾,根本無法安心唸書。

 

貳、學生遭到退學

 

此時本會已經介入協助,除陪伴學生在校期間時刻受到的壓迫外,並於同年3月主動向學校說明,不得因為愛滋要求學生離退,但校方反常的關心持續不斷,同年9月,本會向疾病管制署陳情,當月校方以「有人檢舉」為由,查獲學生未經核備攜帶電腦入校,將學生以違反資安規定、頂撞師長、幹部未能以身作責等理由記過處分,再以不同學期表現合併一學期計分、重複且加重扣分後,最終以德行成績未達標準,將學生退學。

 

參、校內救濟與校外救濟

 

我們認為,資安事件只是校方合理化退學的手段,事實上,學校從知道學生感染愛滋起,就不希望學生繼續留校,但自行離校的柔性勸導無效,資安事件就被放大加重,使退學成立。

 

本案在尋求校內救濟管道時,學校以保護學生隱私為由,不予討論愛滋,而是集中討論資安等事件的處理。

 

校外救濟部分,民國102年,本會協助學生依據愛滋條例提起申訴,地方衛生局審議後,認定申訴不成立。103年5月衛福部申訴審議會議後決議申訴成立,同年7月要求國防大學應於文到後三個月內恢復申訴人就學機會或與申訴人和解以進行改善;學校不服,向行政院訴願會提起訴願,最後以「顯以過重之手段達成訴願人欲逐出愛滋病患之目的,難認符合比例原則」決定駁回,衛福部依訴願會決定,再請學校提出改善情形,校方函復將提行政訴訟。今(民105)年3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衛福部敗訴,理由是原退學處分確立在前,衛福部認定申訴成立在後,據此要求學校改善或與令學生復學,於法不合。

 

肆、高等行政法院裁判

 

查閱判決書全本,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全然只論各類法規規範是否符合行政程序,並據此判定勝敗,卻對本案「愛滋歧視」的本質徹底迴避,也無視歧視對學生的實際傷害與影響,完全流於行政架空實質的弊病,甚至落入以行政包庇歧視的惡果,我們認為,行政法院作為國家法律救濟管道之一,如此避重就輕,以形式綁架實質,則日後任何案件都可能以形式理由闖關,這絕非行政法院建立初衷,在行政訴訟發展上,必須受到重視與檢討。

 

伍、我們的訴求

 

對於本案,民間團體本於愛滋學生受教權應與一般學生無異的立場,提出以下三點訴求:

 

衛福部已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民間籲請最高行政法院重視本案在我國司法史上的關鍵性,適時導正行政法院受人詬病之處,避免坐實形式掩蓋實質之惡名、首開行政包裹歧視闖關的惡例。

國防大學以學生退學為個人原因為由,另案對學生追討就學期間學雜費共新台幣80萬元,民間籲請民事法庭考量本案歧視實質,所謂退學之合理性實不堪檢驗,應對學生能有更積極的保護裁判。

籲請國防大學重視愛滋學生就學權益,協助學生完成學業。感染愛滋不表示學生身心健康無法負荷軍事操練或執行勤務,群體生活亦非愛滋病毒傳散途徑,意外可以有緊急處理;在積極保護個人隱私的前提下,感染事實完全不影響學生完成學業。

最後,我們代表學生及其家人,感謝長期以來所有陪伴與協助的友善人士,出席聲援的各界代表與專家,以及未來願意給予我們協助的各位。這是我國第一件愛滋學生爭取就學權利的訴訟案件,我們需要各界共同援手,讓我們能夠順利邁向成熟進步的國家行列,不需要以犧牲一個孩子的人生作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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