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女子和吳姓男子交往1年多,多次和男友上摩鐵幽會,作愛至少10次,去年3月間男友住院,她到醫院探病時,護理人員告知吳男是愛滋感染者,她當場嚇到說不出話,擔心自己被感染,雖然檢查未發現感染,但氣男友「隱瞞重大傳染病、沒說實話」,立即分手、控告吳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檢察官偵辦時,吳姓男子表示,他在20年前感染愛滋病,但持續和規律接受抗病毒治療,和女友交往時,病毒量低到醫生都說測不出來,且都有使用保險套防範,不會傳染給女友。
檢察官向醫院查詢,醫院表示吳男一直接受治療,在103到106年5月,經5次檢測血漿病毒都測量不到,醫院證實「並無感染他人之虞」,檢察官認定不是「危險性行為」,對他不起訴。
吳的女友不服,聲請交付法院審判,法院以台灣愛滋病學林姓理事長在高院案件審理中作證表示「如果病毒量控制在測不到的狀況,傳染給他人的機率趨近於0」,而吳男的病毒量是檢測不到,不具感染力,法官支持檢方看法,裁定駁回交付審判的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