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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愛滋器官」互捐 香港可仿效嗎?

 

【明報專訊】香港男嬰「求心」的新聞,令人再次關注本地器官捐贈的不足。據國際器官捐贈與移植登記組織(IRODaT)2017年的數據顯示,西班牙是全球器官捐贈率最高的國家,每100萬人中便有46.9名捐贈者;香港則僅有6人。

 

各地政府想盡辦法,希望增加器官捐贈數目。最近台灣通過開放愛滋病感染者捐贈器官的法例,立法程序已接近尾聲。究竟風險何在?香港應否仿效?

13個月大的許智愷,確診患上限制性心肌病,上月初病情急劇變差,現急需O型血、體重8至15公斤的捐贈者移植屍心,為香港歷來年紀最小的求心個案。

港器官捐贈率低 100萬人僅6名

根據醫院管理局資料,目前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的登記人數已超過29萬。截至2018年6月30日,全港有49人輪候移植心臟,去年頭6個月捐贈個案則錄得6宗。醫管局轄下醫院2017年器官移植統計數字顯示,心臟輪候時間平均為21.7個月,其間死亡人數有9.6%。雖然心臟需求並非最殷切,但小朋友難找合適的捐贈者,故此移植心臟難度比成年人高。香港移植學會會長李威廉解釋,因為幼童的胸腔較小,容不下成年人的心臟,捐贈者的心臟大小要與受贈者相若。

「小心」固然難求,即使是其他一般器官,輪候名冊上都一樣有長長的名單,為何香港巿民捐贈器官的意欲那麼低?香港目前採用自願捐贈制度(opt-in),市民需要表達自己有捐贈器官的意願;相反預設默許捐贈制度(opt-out),則默許所有人是器官捐獻者,若巿民不願捐,必須主動拒絕並退出機制。政府過去曾提出推行預設默許器官捐贈機制,不過社會未達成共識。

李威廉認為,「器官捐贈是一個大愛行為,變了預設默許捐贈制度,未必是好事,一旦變了opt-out,就將自發的大愛行為變成一個責任。」雖然西班牙採用軟性預設默許制度,即最終都會尊重家屬的意願,但並不代表香港照用可提高捐贈率,因最終仍需家屬同意;要提高捐贈率,還牽涉其他因素,例如政府投放資源教育推廣等。李威廉又指新加坡實行預設默許制度,但捐贈率不見得很高。

患癌需先醫治 沒復發才可移植

提高捐贈率的同時,亦要考慮配對的成功率。事實上,部分器官衰竭病人未必適合接受手術。李威廉表示,「醫生會評估病人身體狀况,是否適合做器官移植手術。如有活躍的嚴重感染,要先醫好感染,才可等候器官捐贈。另外,如病人有惡性腫瘤,亦不適宜放在輪候名冊,需要先處理這個惡性腫瘤,待身體復元,再觀察一段時間,沒有復發,才可做器官移植手術。」他解釋經過器官移植手術後,病人需服食抗排斥藥,令抵抗力變差,增加感染和腫瘤的風險,故醫生必須小心評估病人狀况。

愛滋器官互捐 或致二重感染

接受器官移植手術前,除了要評估受贈者的身體狀况,亦要檢驗捐贈者有沒有感染愛滋、乙肝、丙肝等常見病毒,感染愛滋或嚴重傳染病均不能捐贈其器官或組織。台灣過去規定,愛滋病帶菌者不得等待接受器官移植手術,不過在2016年已放寬,讓病情控制良好的感染者輪候器官移植,接受一般人捐贈。而台灣衛生福利部更於去年底修正「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允許愛滋病人捐贈心臟、肺臟、肝臟、腎臟、胰臟及小腸。

「三四十年前,HIV(人類免疫力缺乏病毒)帶菌者未必適合器官移植,因為接受器官移植手術後,要食抗排斥藥,會降低身體抵抗力,擔心HIV病毒會因此增生,令病情惡化,死亡率提高。現在很多醫學界的觀點都認為,HIV以前可能是不治之症,但現在能夠醫治,等於是一個長期病,病人只要定時覆診、依時服藥,病情可以受到控制。」李威廉稱現時醫學昌明,抗病毒藥亦有很多選擇,只要HIV帶菌者身體狀况良好,便適合接受器官移植手術。

美國在2013年通過《愛滋病病毒器官政策公平法》(HIV Organ Policy Equity Act),允許病情控制良好的愛滋患者之間移植器官。根據美國指引,愛滋感染者移植器官須符合以下條件:

1、CD4淋巴球數值大於200 cells/μl(CD4數值愈低,病毒愈活躍);
2、服用抗病毒藥滿6個月,測量不到HIV病毒量;
3、排除有感染或腫瘤。

不過,李威廉指愛滋病帶菌者互捐器官仍存有風險,「患愛滋病的捐贈者本身可能有伺機性感染(Opportunistic Infection),並不適宜捐贈器官,因為這會將病毒帶到受贈者身上。HIV有不同類型,分別是type 1和type 2,當中再分subtypes(亞型),會有不同的抗藥性,例如某一個subtype對某種藥有抗藥性,HIV陽性之間捐贈器官的話,有可能造成superinfection(二重感染),如果受贈者和捐贈者的subtype不同,變相多了另一個subtype的HIV病毒,可能對受贈者的抗病毒藥有抗藥性」。若事前知道受贈者和捐贈者的HIV類型和對藥物的反應,便相對安全。

港愛滋病人不多 暫未迫切實行

值得留意的是,將愛滋病帶菌者的器官移植給非帶菌者仍然存在高風險因素,故此台、美都僅允許捐贈給同樣是愛滋病帶菌者。在香港有什麼方法可提升器官捐贈數字?如果放寬捐贈者條件,例如參考美、台做法,容許愛滋病人互捐器官,又是否有效可行?「南非在2008年起,愛滋病帶菌者可以互捐器官。不過,南非相對較多HIV帶菌者,而部分等候器官捐贈的病人和捐贈者,都感染了愛滋病毒,所以就嘗試互捐,而且效果不錯。至於美國仍然是起步階段,2016年才有首宗移植個案,亦並非每間醫院都有做這類手術」。李威廉認為,香港暫未有迫切性實行愛滋病患者互捐器官,原因是器官輪候名冊上的愛滋病人並不多,與外國情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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