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阪高等法院(本多久美子主審法官)於三月二十五日,對京都府和香川縣等三對同性伴侶,向國家索求共計六百萬元日元的訴訟進行上訴審理,與只有承認異性婚姻的民法及戶籍法的規定相反,判斷該法律違憲。該法官說:「難以找到依據來合理化同性戀者無法透過結婚獲得法律利益的情況。」
相同類型的訴訟在日本的地方法院共有六件發生。只有一審的大阪地方法院認定為「合憲」。而二審的五個高等法院則判定為「違憲」。
大阪高等法院的判決說明是於憲法第24條中,關於婚姻須基於「雙方」的同意和平等的宗旨,在於與男性至上的明治民法分別,並不排除同性婚姻。婚姻所帶來的配偶地位,對於彼此渴望在一起的人而言,是「追求幸福的重要選擇」。
在此基礎上,法院指出,以無法改變的性傾向──同性戀──作為排除理由,所造成的損失是「極為重大」的。儘管認為有必要考量民意調查中對同性婚姻持反對意見的聲音,但仍指出,這不能作為否定立法化的正當理由。
並且法院也提到了作為一審合憲判決依據的各地方政府伴侶制度的擴展。指出這種在沒有正當理由下區別對待的制度,反而可能「產生新的歧視」,並得出結論:現行法律違反了要求建立以「個人尊嚴」為基礎的婚姻制度的憲法第24條第2項,以及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第14條第1項。
另一方面,針對保障追求幸福權利的憲法第13條,法院認為該條並未直接保障同性婚姻,因此判定合憲。而對於原告所提出的賠償請求,法院則以目前國會尚未處於明確認知違憲的狀況為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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