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一名婦人前年至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照胃鏡,卻被用過的針刺到,事後檢出感染愛滋病,婦人認為三名醫護人員未盡到安全責任,控告業務過失重傷害。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無法證明婦人愛滋確由針頭感染,處分不起訴,高檢署二度發回再議,檢察官仍認定罪證不足,做出不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發現婦人誤觸針頭日期為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當天抽血檢驗顯示陰性,隔年一月再做檢驗仍顯示陰性,直到三月再檢驗時,才驗出血液有陽性反應,但愛滋病試劑廠商表示,如婦人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誤觸針頭,隔年一月即會驗出陽性反應,案發及驗出時間點缺乏直接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