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60多歲女病患2012年間,至台北醫學院接受胃鏡檢查,病患指出,做完檢查後想嘔吐時,無護理人員照護,他伸手想抽取衛生紙,卻誤將廢針頭收集盒當成衛生紙盒,右手伸入後被盒內針頭刺傷,導致感染HIV愛滋病毒,向張姓等醫護及醫院連帶求償千萬,法院認定,醫院無疏失,且案發當日至前一個月使用針頭的199名病患,並無HIV患者,判醫院及3醫護免賠;仍可上訴。
病患指出,2012年12月間,他至北醫接受張醫師等3人進行檢查,但醫師替他進行胃鏡檢查完畢後隨即離開,護理師在他還沒起身時,就說他可能自行離去,都沒有人注意到針頭收集盒內蓋損壞,當時室內昏暗,他又想嘔吐,在看到類似抽取式衛生紙盒的針頭收集盒後,手一伸即遭廢棄針頭扎傷,他大聲尖叫並呼救,但醫護人員沒理會,隔一段時間後,才有護理人員帶他至水龍頭沖洗傷口。
病患指出,醫護人員隨即帶他至感染科由醫師檢查,當天及1個月後抽血HIV都是陰性,但3個月後第3次抽血呈Anti-HIV陽性反應,病患指自己離婚,多年無性行為,病患指控,醫院有疏失,害他感染愛滋病毒,終日惶惶不安,求償千萬元。
法官認為,依據醫院記錄及醫護人員證詞,病患當天的確是將手伸入針頭回收盒內,導致右手指頭流血而另接受檢驗,但案發時,室內並非昏暗,且收集盒外觀貼有生化符號及「生物醫療廢棄物」明顯字樣,至於當時收集盒內蓋雖損壞,但外蓋沒壞,如未打開外蓋,縱使內蓋損壞,除非動手開外蓋並將手伸入,否則針頭也不會刺到病患。
判決指出,病患檢查時的病床位於檢查室進門後中間最遠處,針頭收集盒則在進門後右方靠牆的工作檯面,二者間有相當距離,並不是病患下床後得一蹴可及,也不是病患要離開檢查室時必定會經過或接觸的位置,法官認為,收集盒置放處,已避開病患離開檢查室必應行經路線,收集盒放置位置、外觀標示及安全性均無疏失。
法官也查出,案發日起前一個月,在檢查室內使用過針頭的其他199病患,並未有人被通報為愛滋病毒感染者,且愛滋病毒存一旦離開人體,暴露於空氣中,幾乎無法存活,若存有病毒之體液已乾涸者,感染可能性更加微小,判決指出,無證據可證明病患是被回收盒內針頭刺傷而感染愛滋病毒。
本案刑事業務過失傷害等罪部分,台北地檢署日前也認定醫護無疏失,不起訴,經病患向高檢署再議後,目前發回北檢續查中。(劉志原╱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