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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愛滋男口愛竟得病? 法官認為機率低

台中1名感染愛滋病的吳姓男子,2012年約男網友一夜情,事後遭控性侵,網友意外得知吳是愛滋病患,半年後還發現自己也染病,憤而再告吳男傳染性病;一、二審均認性侵不成立,吳則認為網友為他口交時僅碰一下,「不到1秒鐘」,不算危險性行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2人確有口交,但屬低風險的危險性行為,且被害網友案後另與3男發生性係關係,無法確定吳是感染源頭,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未遂罪,判吳男1年6月定讞。

 

判決表示,吳男在2012年8月被台大醫院驗出愛滋病,同年9月,他上網邀當時21歲的男網友到租屋處,約定戴套進行安全性行為,哪知男網友一開始就「無套」幫吳男口交,隨後再進行2次「有套」肛交,完事後因吳對網友愛理不理,並催促對方離開,網友遂向警方指控吳男性侵。檢警偵辦時,吳男才得知吳男罹愛滋病這個惡耗;男網友事後進行愛滋篩檢,初期呈陰性,但半年後確認染病。

 

一、二審法官認為,雙方性行為是你情我願,吳男不構成性侵,吳男並抗辯,男網友辦事後一直要求交往,他不願意,才被告,且事前有告知男網友自己罹愛滋,男網友為他口交不到1秒鐘,就被他推開,否認隱瞞愛滋病與網友進行危險性行為,但不被一、二審採納。

 

吳男不服上訴三審,他拿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函文,強調口交感染受愛滋機率約0.01%,應不屬危險性行為,還強調,國際趨勢已將愛滋病視為慢性病,《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的構成要件應嚴格限縮。

 

最高法院認為,吳男未戴套接受男網友幫他口交屬實,男網友歷審也明白表示,若知道吳男有愛滋病,不可能與他發生性關係,法官因此認定,吳男確有隱瞞病情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

 

最高法院審酌,口交感染愛滋風險約為無套性交、肛交的十分之一,屬低風險的危險性行為,但考量男網友案發後半年內,陸續又與3男發生性關係,其中2人是陌生人,無法確認男網友染病源頭確為吳男,因此依同條例未遂罪判吳男1年6月徒刑確定。(胡守得/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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