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前國小老師被控隱瞞得愛滋病,與人無套口交,檢方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起訴,台北地院認為他進行危險性行為,但未傳染人,情輕法重,減刑判他1年5月徒刑。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要認定「危險性行為」,得反映現行愛滋病毒治療相關知識的進展,不應受愛滋病毒汙名化及恐懼的影響,口交未射精沒有傳染風險,不適用刑事犯罪,改判男子無罪。
這名男子2003年6月23日在台北市被檢驗出是愛滋病確診,7月11日起接受相關治療。檢察官指出,男子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卻在2017年5月22日至24日與吳姓男子在住處數度口交,還對吳肛交。吳得知後,前往高雄市的醫院篩檢,幸呈陰性反應,未感染愛滋,但仍對這名老師提告。
北院認為,這名國小老師早知罹病,卻隱瞞事實性交,審酌他犯罪時未強迫對方,手段不算太惡劣,且被害人也同意法院從輕量刑即可。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致傳染於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未遂犯最多可減刑到2年6月,一審認為仍過重,依法再輕判。
男子和檢方都不服一審判決,皆上訴。高院認為,肛交部分除了吳姓男子的證述外,沒有其他證據可佐,無法因單一指證就認定男子對吳肛交。
高院認為本案審理的重點,應該是「口交」是否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所指的「危險性行為」?
依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在2013年5月間所出版的「結束因未披露HIV、HIV暴露和傳播而產生的過於寬泛的刑事定罪:重要的科學、醫學和法律考量」及2018年7月25日在荷蘭舉行世界愛滋大會的愛滋病毒學者所發表「專家共識聲明:刑法脈絡下的愛滋相關科學」,高院認為都是目前國際愛滋病領域最具權威性和可信度的參考資料,可以作為「危險性行為」的認定依據。
男子和吳相互口交,但都沒有射精,依照文獻報告,無射精的口交實際傳染HIV風險為0,也就是無射精口交依照目前醫學研究結果,無感染HIV的風險。
而高院所列舉的兩份文件肯認「測不到病毒即不具傳染力」(U=U,即undetectable=untransmittable)的觀念,依據男子在台大醫院的門診紀錄、莊姓醫師證稱服用三恩美藥物後兩週病毒量就會明顯下降,服用一個月病毒量就可能測不到,可認定男子和吳口交時的病毒量有可能下降到測不到,如此一來,在醫學評估上,就不具有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的風險,不算危險性行為。
過去司法實務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是為阻斷感染者與他人為未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的接觸感染途徑,以要求「戴保險套從事性行為」達到愛滋病防治與疫情控制的目的,感染者本身HIV病毒量多寡、感染可能性高低,都不影響是否屬危險性行為範圍的認定,醫學上既無法完全排除未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者的感染可能性,因此在未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的性行為即屬危險性行為。但這樣的見解高院認為已和現行醫學研究結果不一樣,不能再採信。
高院認為一審判男子有罪不合理,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他無罪。本案檢察官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