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感染者權益條例,是保障?還是歧視?愛滋工作網絡社群經營者、聯合醫院陽明院區研究員葉柏岑,從事HIV服藥順從性研究,接觸逾千名感染者,並協助申訴與醫療諮詢。
他表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簡稱愛滋條例),至今爭議越來越多,恐淪為恐嚇病患之籌碼,如U=U「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已是國際共識,愛滋入罪化將影響防治與病患權益。因此,他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應修正符合法源與醫學實證之提案」,期望對於感染者的法條條例與保障,應與社會現況共時俱進。
葉柏岑說,「愛滋病」曾經無藥可救,但自1995年「雞尾酒療法」出世後,愛滋病的風貌翻開新頁,已變成一種可控制的「慢性病」。而台灣從2016年疾病管制署開始推動感染者立即服藥,單顆藥物納入第一線處方,感染者服藥從以前的一天多次多顆,到現在的一天一顆,提高服藥與回診的順從性,感染者的生活品質也越來越有保障。
而根據2019年8月30日美國疾病管制署公布文件指出,抗病毒藥物、預防性投藥、保險套,已是預防愛滋病毒傳染的三大重要策略。且經過國際大型的研究發現,愛滋感染者接受治療,血液中測不到病毒量且穩定長達6個月以上時,能100%預防,不會透過性行為的途徑傳染給他人。也就是「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U=U(undetectable= untransmittable),此為國際共識,讓台灣愛滋治療與防治有新的發展與詮釋。
但至今愛滋條例第21條卻是未遂之刑法。葉柏岑說,近年來司法與社會工作實務上,已陸續出現許多爭議法律案例與服務案件,相對人不是真正以21條提訴,而是作為恐嚇感染者、控制感染者的籌碼,逼迫對方金錢之妥協,或以達到其他目的,讓感染者恐備受許多身心煎熬,侵害個人權益。
現今刑法已於2019年5月10日刪除285條回歸277條(修法理由:本罪之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自己罹患花柳病,仍刻意隱瞞與他人為猥褻或姦淫等行為,而造成傳染花柳病予他人之結果,已構成修正條文第277條傷害罪,為避免法律適用之爭議,爰刪除本條規定。)故保留愛滋條例21條明顯是過時的,修母法而漏子法,顯得我國法治缺漏,用21條為特別法來加重處罰,是把落實污名為刑罰手段化的可怕結果。
因此,他希望透過提案,結合自己服務、經營的社群,希望可以讓愛滋人權議題被重視,推行連署開端除了帶出核心的價值,在連署的過程中,更希望也把愛滋相關知識與除罪理念傳達給每個人。該提案從5月8日至今,已突破2000人附議,希望在未來的一個月期間,能達到5000人次,促使政府正視此事並作出回應。附議連署短網站: https://bit.ly/364NN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