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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血中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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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血中的歧視:無論同性戀、異性戀都有可能發生危險性行為,為什麼只限制男同志捐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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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既有的「捐血者健康標準」,已然規定1年內曾有危險性行為者應暫緩捐血,限制男性間性行為者不得捐血的必要性就相對降低。

整理:鄭博名

台灣人愛心不落人後,捐血、捐錢,無論是重大公安事件或是慈善募款,民間力量似乎永遠比國家社福要來的有力。但如果當一個人的愛心遭拒呢?

開啟台灣血液基金會關於「捐血前須知」手冊,為保障用血安全所名列的7項愛滋感染風險,第一項即表明「曾有男性間性行為」者不得捐血。但條列前文所述,卻是以「不安全性行為」為由,讓人不禁懷疑,此舉是否有將危險性行為與男同志劃上等號的嫌疑?

且讓我們看看危險性行為的定義:

根據衛服部疾管署編寫之宣導素材,上面明定安全性行為的定義為採取保護措施以降低感染性病的可能;反之,從相互手淫、淺吻、相互摩擦、戴套性行為、深吻、口交、體外射精、無任何保護措施性行為等,都是危險性行為,只不過程度高低有所不同。

看到這,也許有人會開始質疑,疾管署幾乎將男歡女愛所展現的肢體語言列入危險性行為範疇,何以是男同志唯獨被標記在如此顯眼的位置?這是否又會造成民眾對於同志間的既定印象,認為只要是男同志就愛危險性行為,也因此只要是男同志就是愛滋病高危險群,進而造成另一種社會集體恐慌?

也因為有疾管署的背書,讓社會大眾對於同志歧視進行合理化。根據中央廣播電台於去年5月17日「國際反恐同日」報導,經過體檢證實並未感染愛滋病的役男,卻因為坦承自己男同志的身份而被拒於捐血車門外,讓他感到相當錯愕。

將時間拉回2011年,台灣發生首宗因男同志輸血遭起訴的案件,當事人因愛滋篩檢空窗期,參加捐血活動,導致受血者感染愛滋而遭到檢察官起訴。但當事人聲明,自己定期會做篩檢,也確認一個多月前的匿篩為陰性才敢捐血,卻被檢察官逼問「有男性間性行為,為什麼要捐血」,彷彿是因為同志身份遭到定罪,再加上輿論媒體風向,讓當事人飽受社會大眾非議。

這一切的癥結點或許就在於,政府應該正視「只有高危險性行為,而沒有高危險族群」這件事。為了便於主管機關把關用血安全,政府先行以標籤淘汰捐血人,再將不盡公平的條例灌輸到你我身上,漸漸地歧視根深蒂固,社會霸凌雪上加霜。

到底從數據進行分析是否客觀?疾管署2013年本國籍HIV感染人數2,244人中,男性間性行為者的人數佔81.6%,但疾管署於同年9月8日的愛滋病研討會中卻指出,一年內發病的愛滋新增患者中,異性戀佔4成,高過男同性戀的3成。

主要原因是男同性戀對於防治愛滋、定期篩檢的比例較高,反之異性戀患者輕忽愛滋,因此未能即時發現染病,加上愛滋病潛伏期可長達10年甚至更久,是否因此提高男同志篩檢出愛滋病的比例,有待商榷。

根據捐血中心統計資料顯示,從1988年到2013年,在1,153位捐血人感染HIV的通報案例中,大約6成為男性間性行為者、4成為異性間性行為者,疾管署也曾以該數據論證男性間性行為某種程度上屬於高危險群。然而異性戀同樣占4成比例,假使疾管署一再以數據以偏概全,將很難令同志族群接受。

綜觀全文,「有無全程使用合格保險套」性行為應當才是政府需要宣導的,不是為同志族群扣帽。況且在既有的「捐血者健康標準」,已然規定1年內曾有危險性行為者應暫緩捐血,限制男性間性行為者不得捐血的必要性就相對降低;而捐血相關法規的與時俱進,隨著篩檢科技進步,同樣必須在政府帶頭打破歧視的口號下,做出適當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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