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DS Q&A
愛滋Q&A
未告知HIV危險性行為 加州議員提案輕罪化

美國加州現行法律規定,HIV帶原者在沒有事先告知的情況下,與他人發生危險性行為者被視為重罪(felony)。不過有議員提出法案,希望降低此行為的罪刑程度,以減少對愛滋病的污名。

《洛杉磯時報》報導,加州民主黨參議員威善高(Scott Wiener)與其他議員發起提案,將愛滋病患未告知病情下與人發生危險性關係的行為降級為「輕罪」(misdemeanor)減少刑責,同時提案也將捐精、捐血者納入適用範圍。

威善高:「對於愛滋的汙名,本身就是無法減輕、最終消滅愛滋病的主要障礙」、「當你將愛滋病入罪化,或者說汙名化愛滋病患,事實上等於鼓勵人們躲在暗處、不接受檢測,不揭露他們的病情,也不會去尋求治療」。

此案引發共和黨陣營的一陣反彈。共和黨參議員史東(Jeff Stone)就表示,使他人面臨足以讓人生遭逢巨變的疾病,應該還是要視為重罪:「HIV/愛滋病至足以致死的」、「現行法律讓那些從事危險行為、危及他人性命者負上責任」;同黨參議員安德森(Joel Anderson)也持相同看法:「違背他人意志、造成他人一輩子的巨變,這種行為應該視為重罪」。

在台灣,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林孝儒/綜合報導)

 

報你知:

HIV(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單指病毒,而愛滋病(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AIDS) 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是指得到愛滋病毒(HIV)的人在CD4+降至200cells/mm3以下,或因免疫系統能力下降而出現伺機性感染,當HIV感染者呈現發病的狀況才會稱為愛滋病。(資料來源:台灣露德協會)

 

新聞出處

相關文章
購物車
Scroll to Top
訂閱電子報
訂閱電子報獲得紅絲帶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