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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愛滋不講與人性交 民間推修法「測不到病毒即無罪」

 

公共政策網路平台提議應修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將愛滋除罪化,已通過附議階段。衛福部疾管署副署長莊人祥指出,根據科學實證感染者如服用抗愛滋病毒藥物且病毒量測不到,可避免性行為傳染,此資訊在7月已行文給法務和司法單位,以便案件審理判斷,是否修法則將廣納各界意見。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通稱「愛滋條例」)第21條指出,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根據醫療研究指出,愛滋感染者接受治療,血液中測不到病毒量且穩定長達6個月以上時,能100%預防,不會透過性行為的途徑傳染給他人,也就是「『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U=U(undetectable=untransmittable)」。

 

公共政策網路平台認為,此醫療新研究應讓愛滋治療與防治有新的發展與詮釋,但21條卻是未遂刑法,其法條不符合現況,都將不利於愛滋防治工作與愛滋感染者權益的推展,也無視感染者人權影響。

 

公共政策網路平台指出,此條例已淪為恐嚇病患的籌碼,司法與社會工作實務上陸續出現許多爭議法律案例與服務案件,不是真正以第21條提訴,而是作為恐嚇感染者、控制感染者的籌碼,逼迫對方金錢妥協或以達到其他目的。

 

疾管署慢性病防治組長黃彥芳指出,提案人所提「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U=U)」一事,根據目前科學實證資料,感染者穩定服用抗愛滋病毒藥物且病毒量達測不到,可避免於性行為之間傳染,但母子垂直感染、哺乳、共用針具及輸血等其他傳染途徑仍無法避免傳染。

 

黃彥芳表示,法條應與醫療共時俱進一節,為讓司法相關人員,病毒量達測不到者,可避免於性行為傳染,已行文向法務及司法單位人員宣達說明,讓審查或裁量愛滋相關案件參考。

 

至於法令修改部分,黃彥芳說,這需醫學、法界人士等各方意見討論,取得共識後將在9月進行回覆。

 

台灣愛滋權促會回應,若政府後續有機會針對蓄意傳染條款做出調整,藉此去除社會對感染者的擔心,勢必可讓更多感染者願意出面接受篩檢跟治療,對既有愛滋防治也能帶來更多的支持。

 

台灣愛滋權促會指出,肯定疾管署行文給司法機關給予司法人員更加完備的愛滋衛教相關知識,但國內司法講求依法審理判決,若具體規範條文維持現行規定,司法案件審理法規適用將與現況無異,為避免適用混亂,危險性行為範圍標準應修正,使合理司法審判於法有據,確實回應醫學進步對疾病防治貢獻。(許稚佳、沈能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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