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奕\法律白話文運動
25 年前的今天,衛生署公布一則因「愛滋病病毒」帶原者捐血而被感染的病例。
接受輸血有感染愛滋的可能性?
1994年,衛生署接獲「台灣血液基金會」台中捐血中心的通報,一名捐血者的血液被檢驗出「愛滋病病毒」(HIV)陽性反應,但這名捐血者的血液已經輸給幾名受血人,其中包含一名十歲兒童。
1994年,衛生署接獲「台灣血液基金會」台中捐血中心的通報,一名捐血者的血液被檢驗出「愛滋病病毒」(HIV)陽性反應。(路透社資料照)
1984年至2013年間,國內因接受輸血而感染HIV的案例共有 24 例!會因為輸血而遭受感染,是由於過去採用「酵素免疫分析法」去檢驗血液,然而這種方法有6週至12週的「空窗期」,如果帶原者是在短於「空窗期」的時間點被感染,捐出去的血就有可能沒被檢驗出來有HIV。
2009年後,捐血中心引進「多項病毒核酸篩檢法」,將「空窗期」降到了11天,另外,捐血站的工作人員會先過濾可能帶原的人,也會提供「良心回電」讓認為自己有感染HIV的捐血人即時通報,而國內從 2013 年以後再也沒發生因為輸血而感染愛滋的案例。
傳染愛滋病病毒,有刑責!
依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如果知道自己感染「愛滋病病毒」,卻瞞著別人並和對方發生「危險性行為」或是共用針具之類的「施打行為」,而因此傳染給別人,將會面臨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即使對方沒有被傳染,也會被處罰。
「危險性行為」則是指在沒有任何隔絕措施的情況下,直接接觸「器官黏膜」或「體液」,醫學評估可能會導致感染HIV的性行為。也因此,如果和別人發生性行為沒有使用「保險套」,知道自己染有HIV卻又隱瞞對方,就會面臨刑責。
真的保障到愛滋病感染者了嗎?
科技發展到今天,「愛滋病」已經漸漸變成可控制的「慢性病」,感染者只要定時服藥,平均壽命其實和常人沒有差別,2008 年,瑞士衛生局提出「U=U」,意思是「檢測不出病毒量」就等同「不具傳染力」,也有研究指出這種情況下的病人就算「不戴保險套」進行性行為,也不會傳染給別人。
即便如此,國內法院仍然認為,即使感染者定期服藥,又測不出病毒量,「傳染性極低」也不代表「沒有傳染性」,而在個案中依照《條例》判決感染者有罪。
這樣的罰則,是為了避免染有HIV的人蓄意地將病毒散播給其他人,具有保障大眾健康安全的目的,然而撇除我們想像中惡意傳染的人,感染者之所以對病情隱瞞,不正是因為來自社會的誤解與恐懼,壓得他們有時連另外一伴都不敢坦承嗎?
撇除我們想像中惡意傳染的人,感染者之所以對病情隱瞞,不正是因為來自社會的誤解與恐懼,壓得他們有時連另外一伴都不敢坦承嗎?(路透社資料照)
《條例》中也規定,愛滋病感染者的人格應該受到尊重,不得歧視,這樣的罰則是不是本身就已經構成了某些程度的歧視,實在值得我們去深刻省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