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團體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愛滋條例第21條的除罪化,達成5千人附議,交由主管機關回覆。疾管署今(10)日作出回應表示,愛滋第21條並無較重刑責,在遇到相關法律案件時,有違法行為仍需負擔刑責,同時也會向司法人員說明疾病的傳染特性,避免危害各方權益。
俗稱「愛滋第21條」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不過提議內容認為這項法條落後於現代愛滋病的治療方式,目前國際間已經有U=U的共識(undetectable= untransmittable),也就是若血液中測不到病毒且穩定長達6個月以上,能100%預防而不會透過性行為傳染給他人,然而愛滋第21條卻是未遂之刑法,不符合現況。
此外,提議內容也認為愛滋第21條的設立是污名化的行為,並舉例過去修法刪除第285條「傳染花柳病罪」,已經回歸於一般傷害罪處理,愛滋第21條也應該比照辦理。
對此疾管署回應表示,雖然目前U=U經科學證實成立,但是其他傳染途徑如母子垂直感染、哺乳、共用針具及輸血等,仍無法避免感染。至於修法的部分,疾管署指出,傳染花柳病罪回歸傷害罪處理,不但不是除罪化,反而大幅提高罰則(由1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目前愛滋第21條與重傷罪同樣為5到12年有期徒刑,刑責並無較重,修法應廣納各界意見。
為促進醫療與法律規範與時俱進,疾管署已經行文向司法單位人員說明U=U的最新疾病資訊,讓執法單位在審查相關案件時納入考量。政府目前提供免費藥物及篩檢,鼓勵患者進行治療,若達到零傳染風險,就不會有觸法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