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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愛滋老外不強制出境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修正條文有兩大重點:第一、非本國籍感染者,不會再因感染而遭拒絕入境或強制出境;第二、未來醫事人員可對疑似愛滋感染來源,導致執行業務人員有暴露感染風險者強制採行檢體。

現行法令規定,外籍人士在台停留3個月以上,需提出近3個月內愛滋抗體檢驗報告,若有感染的陽性反應,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簽證或停留、居留許可,並令其出境。

為符合「兩公約」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精神,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刪除條文,未來外籍愛滋感染者入境、停留、居留不受限制,台灣也因此加入全球139個對愛滋感染者沒有限制的國家行列。

另外,現行令法對愛滋強制檢驗並沒有規定,造成警消、醫事人員在執行業務時面臨感染風險,因此三讀條文新增在有醫療必要性或迫切性前提下,對疑似感染來源、受檢查人意識不清無法表達意願、新生兒母親不詳等情形,醫事人員無需受檢查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得採檢體的法律條文。

由於現行法令規定愛滋患者可匿名篩檢,但並未保障20歲以下的未成年者,實務上造成未成年者,因為沒有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遭到拒絕篩檢,考量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條件會降低高危險族群青年篩檢的意願,因此新法也明令,未滿20歲者經本人同意後,醫事人員得採集檢體。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91957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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