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文:馬機 圖片來源:UNAIDS FB粉絲專頁
國防大學一位HIV感染者學生遭退學的事件纏訟多時,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衛福部疾管署為HIV感染者爭取就學權益一案敗訴,這個消息,在國際上已經受到關注,近期聯合國愛滋病組織(UNAIDS)致信給疾管署,表達對此案的關切,並提供國際相關判決參考,並重申「國際愛滋與人權指導方針」中保障愛滋病患就學、免於歧視的基本人權。
疾管署署長郭旭崧接受媒體訪問時擔心,如果這個案子敗訴,未來其他機構與單位,也可能會以各種方面或形式來歧視、隔離、甚至污名化HIV感染者;更重要的是,這樣的結果,會讓更多民眾害怕出面接受篩檢與治療,形成防疫反效果。
郭旭崧署長也指出,聯合國及WHO已明確宣示愛滋防疫工作應於2020年達成90-90-90目標,即90%感染者知情病況、90%知情病況的感染者服藥、90%服藥的感染者其病毒量成功被抑制;然而台灣目前只有75%的HIV感染者知道自己感染,也就是說,每四個感染者中,就有一個人本身並不知情。如果大環境對感染者的歧視沒有消除,甚至還有案例判決裁定,勢必會讓更多人因為害怕失去受教權、工作權等基本生活權利,而不敢接受篩檢與治療,這些「隱形」起來的感染者,更有可能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將病毒散播出去,形成防疫上的一大漏洞,也會造成愛滋防治上更加困難。
熟悉本案的林詠青醫師則提到UNAIDS的來信對此案的關切,並提供美國、印度、肯亞、斯里蘭卡等國有關於愛滋病患就學權的判決以供參考。其中最近的就屬斯里蘭卡一位父親死於愛滋病相關原因的5歲男童被拒絕入學的案例,今年4月斯里蘭卡最高法院的判決,呼籲國家應採行必要措施,以保障、提昇與尊重愛滋病患的人權。這是南亞地區第一次有國家最高法院,正式承認愛滋病患免於遭受歧視的基本人權,並成為斯里蘭卡今後挑戰對HIV感染者歧視的先河。
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OHCHR)也在愛滋病人權中明示:「國家在促進和保護愛滋病毒相關的人權方面的義務,在現有國際條約中有明確的定義。愛滋病相關的人權包括:生命權、人身自由及安全權、享有最佳身心健康的權利、非歧視權、法律面前獲得平等保護和平等權利、自由遷徙的權利、尋求和享受庇護的權利、隱私權、見解和言論自由的權利,以及自由接收和傳遞信息的權利、自由結社權、結婚與建立家庭的權利、工作權、平等受教育權、適足生活水準權、獲得社會保障、救助和福利的權利、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福利的權利、參與公共和文化生活的權利,以及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的權利。」
另外,參考英、美大學對於愛滋病患及感染者的規定,也不難發現,不少學校也都有針對HIV感染者的受教權、隱私權與平等權明文規範,以知名的卡內基美侖大學(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為例,就規定HIV感染者游泳、咳嗽、與人共食共住,都不會傳染他人,因此在招生、教室環境與宿舍分配上,不得有任何歧視或隔離情況。
反觀我們台灣,國防大學校方在得知該名學生感染HIV後,不但要求學生不得參加游泳課、餐盤要隔離清洗,三不五時約談學生,甚至威脅學生應主動辦理退學手續,否則要告知家人病情,最後仍以「頂撞師長、態度不佳」等各種理由,將學生記過退學。儘管衛福部2014年7月時便要求國防大學恢復學生的就學機會或與學生和解進行改善。國防大學不服,同年8月向行政院訴願會提起訴願,衛福部再度依訴願會決定,請學校提出改善情形。沒想到在2015年2月,國防大學提出行政訴訟,衛福部反而成了「被告」,今年(2016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判決衛福部敗訴,理由是「退學處分確立在前、衛福部申訴成立在後」,要求國防大學撤除處分於法不合。
郭旭崧署長表示,將第三次向最高行政法院遞狀,對抗歧視捍衛人權,「法院只論行政法上的枝節,以及有沒有符合行政程序,卻忽略了歧視本質,也忘記了國家應有保障人民基本權益平等的義務與責任。」他擔心,現在連國際都已經關注這個案件,如果判決再次敗訴,台灣不但會成為國際人權運動及愛滋防治負面教材,恐怕國外媒體也會繼將Animal Scandal(虐待動物醜聞)與台灣畫上等號後,把AIDS discrimination(愛滋歧視)與台灣連結在一起,賠上國際形象。
資料來源:
SRI LANKA’S SUPREME COURT MAKES LANDMARK DECISION PROHIBITING HIV DISCRIMINATION
艾滋病毒/艾滋病与人权
AIDS (in the Carnegie Mellon Enviro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