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某醫院外科專科醫師阿國(化名),2023年1月16日在手術室內,替患者進行切片病理檢查時,一旁科實習醫師阿榮(化名)擔任手術助手。
過程中,醫師阿國將沾有病患血液手術刀,不慎刺入實習醫師阿榮左手,造成左手食指第二節刺穿裂傷。事後,患者及受傷的實習醫師進行醫學檢測,驚見患者出現愛滋病毒(HIV病毒)、病毒性肝炎的陽性反應。
得知此檢測結果,阿榮憂心自己可能因阿國疏失感染HIV病毒,而陷入恐慌,且心理病況日益嚴重,還就診精神科,診斷罹患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適應障礙症,因此,向阿國提告民事求償50萬元精神慰撫金。
阿國主張,案發當時,不知患者有染愛滋病,是事後抽血檢測才知悉,並以此抗辯,聲請駁回告訴。
簡易庭法官認為,慰撫金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苦痛為必要,核給標準與財產上損害計算不同,權衡阿榮身體權受侵害權,主張精神受相當痛苦,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有據。
審酌雙方學歷、職業、收入、資產;加上阿國坦承過失,導致阿榮接觸HIV病毒,審理後,認精神慰撫金數額以5萬元為適當
建議:阿榮應儘速服用「暴露後預防用藥(PEP)」,以降低感染HIV的風險。PEP須於72小時內服用並持續28天,效果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