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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感染者咬會得愛滋?「愛滋條例」第21條與常見迷思 ft.

 

「U=U,測不到即不具感染力,已是國際醫學共識。」今年5月,有民眾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應修正符合法源與醫學實證」之提案,該提案已於7月7日跨過5千人的附議門檻,衛福部日前也提出五點回應,並將於9月6日前,完成具體回應。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下稱愛滋條例)第21條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提案則主張,根據2019年美國疾管署公布的文件指出,抗病毒藥物、預防性投藥與保險套,已是預防愛滋病傳染的三大重要策略。除此,提案人亦表示,經國際大型研究發現,愛滋病感染者接受治療後,只要血液中測不到病毒量且穩定長達6個月以上時,便不會藉由「性行為」的途徑傳染給他人。

 

此即所謂的「測不到即不具傳染力」(undetectable=untransmittable, U=U),也為目前國際所公認的醫學結論。然而,台灣的法律現狀卻跟不上科學進展的腳步,依舊以愛滋條例第21條作為處罰依據;縱然是血液裡測不到病毒、且穩定長達半年與科學上不具感染力的愛滋感染者,在愛滋條例第21條的覆蓋下,依然難以倖免於被控告的陰影。

 

投身愛滋工作超過20年,現任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指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於1990年底施行,當時的法律名稱將愛滋視為需要「防治」的傳染病,直到歷經七次修法後,才於2007年更名為現今俗稱愛滋條例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正式將感染者的權益保障納入。

 

無論是立法背景或法律名稱,其中皆呈現出台灣社會對愛滋態度的轉變。現今,因著醫學發展,愛滋已不若過去「世紀黑死病」稱號般的致死率,目前一天只要服用一顆藥就可穩定控制,如同高血壓等慢性病般,只要固定就醫、提高服藥順從性,愛滋感染者仍可擁有與常人同樣的生活品質與平均餘命。

 

然而,愛滋條例此一特別法的性質,依舊將愛滋感染者另外拉框出來,尤其在第21條的規定上,更課以愛滋感染者5到12年刑期的「重傷害」刑責,但林宜慧表示,若細究條文,愛滋條例第21條的規定有許多不合理之處,更有違立法目的。

 

林宜慧說,第21條所謂的「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首先,要以本條起訴,其要件需是被告「已知」,但目前我國愛滋有匿名篩檢的服務,如果感染者透過逆篩得知自己感染愛滋,但卻未到醫院確診與通報,在舉證其「已知」上有難度。再者,林宜慧強調,預防愛滋感染從來不是其中一方的責任而已,但本條例卻將傳染愛滋的責任課以其中一人。

 

此外,林宜慧解釋,第21條規定的「致傳染於人者」,事實上在醫學上並無法確認愛滋是由誰傳染給誰。她說,縱使透過病毒株序列比對相似度高達95%,但也無法證明是誰傳染給誰,就算B控告A傳染給他,但B身上的愛滋病毒也有可能是C傳染的,甚至不排除是B傳染給A的可能。

 

如果愛滋感染者血液中測不到病毒更達半年以上,符合前述的「U=U」,但若未告知對方自己為愛滋感染者而發生無套性行為也會被告,林宜慧說,第21條在實務工作中常見的情況是被拿來作為伴侶恐嚇、報復甚至情緒勒索的工具。

 

林宜慧舉例,權促會曾協助一個案例,當事女性因重逢小時候的青梅竹馬,雙方也發生了性關係,但女方後來不想繼續這段關係,男方卻威脅她,若不跟他交往就要以第21條告她,「尤其第21條另處罰未遂犯,沒有傳染事實也會判罰」,林宜慧說,這條規定無視現今醫學科學結論,無差別地將愛滋感染者入罪化,也形同予以汙名與標籤,這對隱身社會的感染者來說,更會因這樣的社會氛圍而使他深藏暗處未能通報、接受治療。

 

關於愛滋,你曾聽過哪些迷思?例如共餐、共用毛巾是否會傳染愛滋病毒?林宜慧回答,如果你用愛滋感染者的毛巾擦臉,而你臉部又有傷口的話,是不會感染愛滋的。她解釋,愛滋透過血液、體液傳染的要件,需是「大量」且「新鮮」的血液或體液,一般人不會用沾滿他人大量鮮血的毛巾擦臉。此外,林宜慧以自身經驗指出,就算感染者嘴巴有傷口,但在共餐的情況一樣不符合大量且新鮮的傳染條件。

 

我們或許都在媒體上看過,有嫌疑犯為愛滋感染者,在拒捕過程中咬傷、抓傷員警,讓員警擔心是否會感染愛滋而去篩檢。也有幾年前,一名國防大學的愛滋感染學生阿立,被校方要求不得與其他學生一起游泳。

 

「員警被咬傷,流的是員警的血而不是愛滋疑犯的血」,林宜慧反問為什麼會害怕被傳染?而國防大學要求阿立不能一起使用泳池,林宜慧分析,愛滋病毒在廣大的水體裡已被稀釋,並不符合前述的「大量」傳染要件,她說,這些新聞事件說明,我們社會對於愛滋的認識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愛滋條例第21條是否修法的討論,透過本次的公民提案得到衛福部的允諾,未來是將回歸刑法227條的傷害罪處理,或是對於「蓄意傳染」有更細緻的規範,仍待社會對話與溝通。然前提在於對愛滋的認識與瞭解,而非因陌生而恐懼,因恐懼而對愛滋感染者充滿敵視。反之,愛滋感染者也因恐懼於社會的不友善氛圍而害怕做篩檢,延誤就醫治療;一旦「敵意」成為防疫破口,恐怕也將與維護國民健康的目標背道而馳,也更遑論保障愛滋感染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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