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DS Q&A
愛滋Q&A
變調一夜情…男罹愛滋 病源卻搞不清
國內外愛滋新聞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感染愛滋病的同性戀吳姓男子,2012年與同志阿勇一夜情,事後阿勇卻向警方報案,指控吳男性侵害,才意外得知吳男是愛滋病患者,更慘的是,阿勇半年後也罹患愛滋病,不過,台中高分院卻認為,阿勇在案發後半年內,另跟3名男子發生性關係,無法確定愛滋病來自吳男,性侵害等罪名不成立,僅違反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判處徒刑1年6月。

判決書指出,吳男在2012年8月間,被台大醫院檢驗出罹患愛滋病,同年9月18日他透過網路聊天室,與年僅21歲的同性戀男子阿勇(化名)一夜情,晚上7時至11時,在吳男的租屋處1次「不戴套」口交,以及2次「有帶套」肛交,完事後阿勇感覺頭昏,懷疑被下藥,又感覺吳男丟床單、倒垃圾等行為怪異,還不斷催促他離開,他氣得向警方報案,指控吳男性侵害,卻意外從衛生局口中得知,吳男罹患愛滋病。

判決書顯示,阿勇很緊張,在半年的空窗期檢驗兩次,愛滋病帶原為陰性,不料,半年之後,法院審理時,阿勇卻檢驗出陽性,感染了愛滋病,他認為是吳男傳染給他,不過,吳男辯稱,阿勇事後糾纏,吵著要跟他交往,他不願意,阿勇憤而提告,他在性關係之前,就已經告訴阿勇,他罹患愛滋病。

判決書指出,雙方各說各話,不過,卻沒有證據可證明吳男性侵害阿勇,另外,阿勇在愛滋病的空窗期,跟3名男子發生性關係,其中2人是陌生人,愛滋病可能來自這2人,無法證明是被吳男傳染,吳男觸犯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明知自己罹患愛滋病,仍與他人發生危險性行為(沒有帶套口交),但尚未傳染給阿勇,屬於未遂犯,判徒刑1年6月。

 

新聞出處

相關文章
購物車
Scroll to Top
訂閱電子報
訂閱電子報獲得紅絲帶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