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志翔
今日(7/9)一則報導,標題為「法院開庭脫逃 愛滋毒犯逃進院長室」,如此下標題,恍若愛滋本身即為犯罪。更令人匪夷所思是,通篇報導內容與當事人是否為愛滋感染者無任何關聯。
筆者認為在該報導中不應凸顯當事人愛滋感染者的身分,強化愛滋與其犯罪行為之關聯。也許有些朋友無法理解這般文字呈現有何不妥,但就像任何一則違法事件的報導與再現(representation),我們若凸顯當事人是「單親、原住民、同性戀、越南外配或外勞」不就是把犯罪行為跟其身分畫上緊密的相關嗎?
而於此同時,我們會在新聞呈現中強調一名嫌犯說他是來自「雙親家庭、異性戀的本國籍漢人」嗎?如果不會,請也不要把嫌犯的行為跟其身分扣連。而這般呈現的差異本身就是一種暴力。不僅存續更強化了汙名,甚至是使得該群體產生了汙名認同,這是極具殺傷力的一件事情,已在社會中屬資源分配上的弱勢,還要被媒體與社會大眾百般歧視與刁難。
其實,台灣亦有媒體自律委員會訂定下列規範:「社會事件當事人為愛滋感染者(或疑為愛滋感染者),但其愛滋感染身分與該社會事件無關者,應避免涉及愛滋字眼。」
愛滋感染者在臺灣社會仍受強大的汙名,若新聞仍將愛滋與犯罪扣連在一起,委實不洽當。現今我們已鮮少看見「山胞」、「外勞偷竊」、「同志情殺箱屍命案」,這是媒體工作者的自律進步的展現。新聞媒體具備強大的社會教育與責任,相信未來我們不會再看見類似令人匪夷所思的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