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紅十字會一直有規則終身禁止男男性接觸者捐血。 2013 年 7 月,立法會議員陳志全就曾在立法會捐血日被拒絕捐血,當時社會為此事更引發了廣泛的討論。然而,據 01 新聞報道,稱男同性戀終獲「平權」,因為紅十字會有意修改終身禁令,讓一年內沒進行男男性行為的人士能夠捐血。
然而,放寬終身禁令以一年為限的做法,是否真的代表男同性戀者終獲「平權」呢?有論者認為為了保護受血者的健康安全而以一年為限,實屬合理。但也有論者認為限令仍然是歧視男同性戀。到底何方合理,本文將提供相關數據進行分析。
差別對待與歧視
首先,紅十字會因為性傾向拒絕接受同性戀者捐血,是一種稱為「差別對待 (differential treatment) 」的做法。差別對待,是指我們對待某個特定的個人或社群的方式,有別於其他社群或個體。例如聘請女廁的清潔員,只會聘請女性,就是屬於性別上的差別對待;又例如相對於 DSE 狀元來說, 0 分的人沒法進入大學,也屬於成績上的差別對待。
從上述例子可見,差別對待屬於實然判斷,它並不一定蘊含歧視 (discrimination) 。以「聘請女廁清潔員」為例,假如聘請男性做女廁清潔員,也許會引起女性使用者的不安。因此,這種差別對待(至少初步看起來)是合理的。
雖然差別對待並不一定是歧視,但兩者確實有著密切的關係,我們會覺得有些差別對待是不合理的、不道德的,而且屬於歧視,例如美國長久以來對黑人的差別對待就是一種歧視。因此,我們可以暫且這樣界定「歧視」:
當(且僅當)實施不合理、不公平、具貶意的或具敵意的差別對待,則屬於歧視1 2。
現在我們知道「歧視」的意思,那麼紅十字會因性傾向而拒絕接受同性戀者捐血是否一種歧視呢?反方認為這做法不屬於歧視,因為同性戀者感染愛滋病毒的比率較異性戀者為高,因此紅十字會為了保障受血者的健康,所以拒絕同性戀者捐血是合理的。
支持設限者︰同性戀者患愛滋病比例較高
但到底有什麼統計數據顯示同性戀者患上的比率較異性戀者為高?反同志者往往都是提出一些外國的數據,例如根據美國疾病控制及預防中心 2001 年的一個研究,指出美國患上 AIDS 的男人當中有接近 64% 是曾與男人有性接觸。但這些數據並不一定適用於香港。根據香港衛生署由 1984 年截至 2013 年的報告,在眾多愛滋病毒傳染途徑之中,同性性接觸與異性性接觸感染愛滋病病毒的比率分別為 29.8% 與 40.7% 。這顯示香港感染愛滋病毒者以異性性接觸者為多。
不過,支持設限的論者,通常會反駁這數據還未計算同性戀與異性戀的人口比例,根據港大2012 年調查報告3,香港同性戀者佔總人口約 10% ,也就是說,進行同性性行為的人遠較於進行異性性行為的人為少,但因同性性接觸而感染愛滋的人卻有 29.8% ,因此,同性戀社群在感染愛滋病毒的比率上遠高於異性戀社群。
反對設限者︰帶病毒者只佔少數、不安全性行為才是主因
但上述的數據是否可以成為拒絕同性戀捐血的理由?首先,既使同性戀感染愛滋較異性戀為高,但感染愛滋病毒的同性戀者仍然佔極為少數,因為香港同性戀者佔總人口約 10% ,也就是說香港大約有 70 萬人是同志,而由 1984 年至 2013 年的累積個案中,只有 1764 個因同性性接觸而感染愛滋病的人。在這個比例底下,在香港感染愛滋病的同性戀者可以說是極極極少數,既使為了所謂的安全理由,也沒有理由因為性傾向(同性戀)而拒絕接受捐血。
其次,更為關鍵的是,性傾向並不是感染愛滋病的原因,導致愛滋病感染的是不安全性行為。因此,只因為對方的性傾向(同性戀)而拒絕接受捐血,是沒有道理的。我們應該要問的是對方有沒有發生過危險性行為,而不是對方的性傾向,否則就是推論上的偷渡:由同性戀至同性性行為,再與同性性行為至危險性行為,再推至愛滋病,把「同性戀 = 危險性行為 = 愛滋病」三者等同起來。
肛交風險真的較高嗎?
對於這點,反方又會反駁,同性性行為(肛交)有較高風險感染愛滋病毒,因為腸內黏膜較容易受損,而且肛門的肌肉組織原本只是用於排泄功能,長期承受摩擦亦容易受損,因此肛交相對於陰道性交來說,比較容易因受損而有較高的機率感染愛滋病毒。
但這反駁明顯忽略了同性性行為也可以與異性性行為一樣可以做足安全措施。事實上,無論是同性戀者還是異性戀者,如果雙方沒有使用安全套,就有較高機會感染愛滋病毒,反之則大大降低感染愛滋病毒的機率。所以,捐血禁止的對象應該是「有危險性行為的人」的人,不論是異性戀或同性戀也應該一視同仁。
不過,反方又會拿出外國數據指出同志做出危險性行為(無戴安全套肛交)逐年上升。首先,先不論這數據是否適用於香港,根據 1996 年 WHO 的報告,全世界中約有 75-85% 的成年人是經不安全性行為而感染愛滋病毒 (HIV) ,其中異性性行為約佔 70% ,而同性性行為只是佔了 5-10% 。這說明了既使同志在這十數年間做出危險性行為逐年上升,也遠低於因未經安全措施進行異性性行為而感染愛滋病毒的機率。
標籤與敵意造成的歧視
其次,既使同志做出危險性行為真的逐年上升,這仍然不能因此推論出捐血禁止的對象應該設定為同志。因為,這樣做的話等同發放「同性戀 = 危險性行為」的訊息,構造不友善的發展環境,令得同性戀者被標籤為本質上是做出危險性行為的社群,彷彿永遠不能改變。
這就像雖然美國國內的黑人有較高的犯罪比率,但美國也不會特別訂立關於黑人犯罪的法例4,因為犯罪與黑人的本質無關,美國黑人犯罪的比率相當高,主要是因為貧窮問題。一般民眾可以因黑人有較高的犯罪比率,而在街上見到黑人就有較大的防範。但如果以「黑人」為名來訂立專屬黑人犯罪的法例,就是變相公開定性「黑人 = 犯罪」這不合理而且敵意環境給某個族群,便屬於歧視。
同理,對於同志做出危險性行為有上升的趨勢,我們應該是加強同志安全性行為的宣傳,而不是在機制上把同性戀與危險性行為等同起來。捐血組織問的應該是「你過往曾否發生不安全性行為?」而絕不是「你是否同性戀者?」事實上,同性組織一直有向同志間宣傳安全性行為,但學校推行性教育時並不會提到同志的安全性行為,也有同志組織希望在男童院或男子監獄宣傳安全性行為卻遭到拒絕。這都印證了社會並沒有提供良善環境令同志能更認識安全性行為。
其實,無論什麼人捐血,捐血組織都會詳細檢驗和分析血液,確保沒有帶任何病毒,才可以提供給有需要的人使用。至於一般人擔心的空窗期,香港已經引入 NAT 篩檢 (Nucleic Acid Amplification Testing) ,可把愛滋檢驗空窗期縮短至 6 天,大大降低輸血的感染風險。要保障受血者的健康安全,我們應該做的是加強檢驗與管理,不論是同性戀或異性戀的血,捐血組織或醫院都應該確保沒有帶任何病毒,拒絕同性戀捐血根本是本末倒置,也沒有成效的做法。我們實在沒必要訂立涉及歧視的機制,以為這樣就能保障受血者的健康安全。
結論:一年限令看似放寬 但仍然是歧視
總結而言,如果為了受血者安全,捐血組織應該不分異性戀還是同性戀,只以「不安全性行為」為設限的理由,否則用性傾向作為設限理由,只會製造敵意環境給男同性戀者,是不合理的差別對待。因此,雖然一年設限看似放寬,但仍然是以「男同性戀」或「男男性行為」為限線的準則,故遠遠未稱得上是「平權」。
註腳
[1] 這裡對「歧視」的界定雖然並不具體,但這足以令我們把握到「歧視」這概念大約是指些什麼。事實上,我們要判斷一個行為和言論是否歧視,都需要根據那件事情的具體脈絡來判斷。
[2] 有些人以為歧視必定涉及對他人的傷害,例如關啟文在《性傾向歧視法與古典自由主義:是友?是敵?》就採取如下的定義:「只有不合理且帶來傷害的差別對待才可視為歧視。」但這界定明顯忽略了歧視的道德內涵,既使歧視並不構成傷害,也是一種道德錯誤,也是一種歧視,正如有人說「黑人都是罪犯」,不論這對於黑人是否構成實質傷害,這言論就是歧視。
[3] Chung, Robert T.Y. et al 2012. Survey Report on Hong Kong LGBT Climate Study 2011-12, Hong Kong: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Public Opinion Programme
[4] 這個類比論證由博客作者 Wenson 提供。
(編按:此文修訂自作者的《不准同性戀者捐血是否歧視》,當時主要針對立法會議員陳志全被拒捐血一案而評論,但相關論點同樣適用於今次紅十字會修訂的所謂一年限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