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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以要求新進人員填寫切結書,如有傳染病就取消錄取資格或終

 一、查「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另,「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第1項亦規定,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違反者,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二、按勞動契約為私法上契約,因當事人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惟如切結書內容涉及勞動權利義務事項,有違反勞動法令相關規定者,仍應回歸該法之規範。因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雇主非有該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之情事者,不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至事涉調整工作內容等變更原勞動契約事項,仍須與勞工協商議定之。

三、勞工如有傳染病,雇主與勞工除應配合衛生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及防疫措施外,並得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就醫或留職停薪或其他可隔離避免傳染病之方式處理,雇主不得逕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亦不得逕以切結書內容取代勞動法令規定。

四、勞工如因罹患傳染病,遭受第一點所述之不公平待遇,勞工可逕檢附具體事證,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申訴;另,雇主如有以體檢之名,行其他不利勞工之情事者,勞工可逕檢附相關事證,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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